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锂云母年制备5000吨碳酸锂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报来《关于呈报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锂云母年制备5000吨碳酸锂及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2022〕13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四、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671.74/17958.92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碳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94吨标准煤/吨,优于《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中“锂盐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3吨标准煤/吨(锂云母提锂工艺-碳酸锂)”的要求。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水平或同行业设施领先水平的回转窑、MVR蒸发器、蒸汽锅炉、闪蒸干燥机、球磨机、远红外干燥机、离心机等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公司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七、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手续,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成后,依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
八、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九、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建设内容出现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价并按原程序报请节能审查。